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四十九
第二单元 合同法分则
二、其他具体合同
(二)借款合同( ★★ ) (P301-302)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 )停止发放借款;( 2 )提前收回借款;( 3 )解除合同。 ( 2009 年多选题)
2.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 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 1 )借款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2 )借款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 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 1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2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例题·多选题】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 甲可以随时返还
C. 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 ABD
【解析】( 1 )选项 A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 )选项 B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选项 C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 )选项 D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三)租赁合同( 2007 年简答题、 2009 年简答题)( ★★★ ) (P302-303)
1. 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 20 年 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 20 年。
【相关链接 1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2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 不定期租赁 ( 2007 年单选题、 2012 年单选题)
( 1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2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3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 ) 。( 2007 年)
A. 甲将 1 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 20 年
B. 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 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1 年
D. 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 3 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 A
【解析】( 1 )选项 B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选项 C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选项 D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 2 ·单选题】李某与赵某口头约定,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为 1 年,租金为每月 100 元,每月的第一天交付该月租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2 年)
A. 该租赁合同无效
B. 该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 该租赁合同有效,租期为 1 年
D. 该租赁合同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答案】 D
【解析】租赁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维修义务
( 1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 转租
(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 2 年,租金每月 1000 元。合同履行 1 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某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 1 年、月租金 1200 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 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 1200 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 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D. 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AC
【解析】( 1 )选项 A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选项 BCD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 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 1 )租赁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2 )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 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 买卖不破租赁( 2012 年单选题)
(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 1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例题 1 ·多选题】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 2 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 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 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ABC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 )选项 D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题 2 ·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经询问确认乙公司无购买意向后,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2 年)
A. 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 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 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
【答案】 B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四)融资租赁合同( ★★ ) (P304-305)
1. 融资租赁关系
( 1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 2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 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 1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012 年判断题)
( 2 )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 3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 4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06 年判断题)
3. 租赁物的权属
( 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 2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 。
A. 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 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 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 AB
【解析】( 1 )选项 A :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2 )选项 BC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 )选项 D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五)承揽合同( ★ ) (P305-306)
1. 第三人
( 1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 “主要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2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 1 )主要工作:同意;( 2 )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 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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